浙江法制报:陈爱莲代表-尽快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

发布时间:2013-03-15 点击:278

本报特派记者 王春芳
  似乎从2004年起,浙江的一些外贸企业中传开了这样一段顺口溜:跨国公司来验厂,不喝酒,不吃饭,问工资,查税款,数数茅坑才下单。
  顺口溜里说的“验厂”就是指欧美国家推广的SA8000标准认证,又被称为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标准认证要求企业在赚钱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在对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薪酬、工会权力等具体问题上,都有最低要求。比如,要求员工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
  这个标准被中国外贸企业称为“社会责任贸易壁垒”。一些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陷入被动,影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健康步伐。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爱莲关注的话题正是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近年来,我国的出口业频频遭遇欧美“社会责任壁垒”,不断有企业因达不到欧美采购商要求的社会责任标准而丧失订单。对此,她认为,中国应该通过立法推动全社会共同激励、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继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陈爱莲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诚信守法、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经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及慈善事业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南非、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已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关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还有一些国际公约、国际标准等,对中国企业影响巨大。
  “现在有很多企业主已经意识到,要更多地履行社会责任,才能赢得更多客户,争取到更广阔的平台。”陈爱莲说,中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与其他一些国家还有着很大差距,企业在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时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比如,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分散在《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 等法律法规中,很多规范过于原则化和概念化,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执行力。“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自发行为,缺少法律层面的保护,也将打击企业履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她建议,根据《宪法》、《公司法》等,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并将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伙伴责任、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都纳入该法中。
  她还建议在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中明确,企业应当从获取长期竞争优势的战略高度认识社会责任,从而制定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社会责任战略,并落实负责工作的部门和权责、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规范,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

新闻链接:浙江法制报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3-03/14/content_238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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